湖北省宜都市檢察院 方增梅
電動自行車管理既是民生問題也是社會發展問題,既是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也是城市治理的難點。近日,我們在辦理一起行刑反向銜接案件過程中,發現非標電動自行車的監管漏洞,通過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促進當地公安機關切實解決了非標電動自行車治理難題,取得良好效果。
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刑”要“行”
2023年11月18日,老羅醉酒駕駛一輛電動自行車被湖北省宜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查獲。經鑒定,該車輛為機動車,公安機關以老羅涉嫌危險駕駛罪將該案移送我院審查起訴。老羅對此倍感冤枉,以自己駕駛的是電動自行車、不存在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犯罪情形為由,不服公安機關對其違法犯罪的認定。
我院刑事檢察部門經審查后發現,老羅持有公安機關制發的宜昌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證明和宜昌市電動自行車行駛證明,該證明顯示案涉車輛于2019年5月17日被登記為電動自行車,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案發時,老羅車輛懸掛的車牌為保險備案號牌,保險日期為2023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29日。經研判,刑事檢察部門決定對老羅作出不起訴決定,并依據行刑反向銜接工作規定將案件移送至行政檢察部門審查。
電動自行車咋成了機動車?
“我騎的到底是個什么車?公安機關給我發的證明上明明說是電動自行車,現在又說是機動車,究竟是怎么回事?”我們在和老羅溝通時,他反復強調這一點。
為查明案件事實,我和同事們走訪了宜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確認老羅駕駛的是非標電動自行車,同時,還了解到,2019年5月1日,《宜昌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施行后,宜昌市實行電動自行車實名登記上牌制度,所有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行駛證并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后方可上路行駛。對在2019年5月1日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即非標電動自行車),車輛所有人應當在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三個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號牌,過渡期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車輛上路行駛時懸掛臨時號牌,并遵守非機動車通行規定,期滿后不得上路行駛。
老羅的電動自行車申領的是臨時號牌,但他不知道臨時號牌只有三年的有效期,也不知道過期后車輛就不能上路了,更不知道三年后要按照鑒定標準來確定車輛是電動自行車還是機動車。因此,老羅在臨時號牌已過期的情況下,仍把其當成電動自行車使用。因老羅存在飲酒后駕駛非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我院向公安機關制發檢察意見書,建議該局依法對老羅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宜都市公安局經調查后,對老羅作出罰款5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在對非標電動自行車管理中,是否還存在其他因當事人缺乏主觀明知而對執法司法產生困擾的類似案件?行政機關是否還存在其他監管漏洞?辦結此案后,我們決定對相關情況展開調查。
我們經調查發現,宜都市公安局在對非標電動自行車進行監管的過程中,存在登記監管不到位、行政執法不規范,對快遞、外賣和環衛等把電動自行車作為謀生工具的重點行業關注不夠,對三年過渡期后“有序退出”“執法標準”和“嚴管”等政策宣傳告知不足等問題,導致非標電動自行車管理混亂、交通案件頻發、執法標準不統一,給人民群眾人身財產造成損害,既不利于監督管理,也不利于政府對相關問題的決策和治理。
制發檢察建議促進解決監管難題
為切實解決非標電動自行車治理難題,維護執法司法權威和道路交通安全,合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2024年8月8日,我院向宜都市公安局送達檢察建議書,并邀請人民監督員、人大代表和聽證員參與、監督送達活動。同時,為了提升監督剛性,便于黨委政府決策,我院還向宜都市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非標電動自行車調研情況,得到有關領導的批示與肯定。
宜都市公安局收到檢察建議書后,表示接受檢察建議內容,并積極采取措施推進整改工作:通過公告的方式,對三年過渡期后非標電動自行車執法標準、上路通行等政策進行廣泛宣傳;對全市非標電動自行車保有量開展摸排,分類建立管理檔案;統一執法標準,規范違法行為處理機制;全面整頓治理,做好重點行業管理服務。將外賣、快遞和環衛等行業列入重點管理對象,上門收集相關企業在用非標電動自行車信息,建立臺賬,發放《更換提示單》,引導其及時更換符合國標的電動車或摩托車,對整改不到位的企業進行教育約談或依法處罰。